9.6 压力容器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年检。
10 质量责任
10.1 应有专人负责洗染服务的质量检验工作,各工序之间应严格交接手续,应具备良好的衣物保管设施,对顾客衣物在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
10.2 洗染服务应确保达到SB/T 10625—2011,对于事先向顾客讲明情况,双方达成约定的,可以作为质量评判标准;对于未事先讲明情况的,顾客有权要求达到行业质量要求。由于服装自身质量原因或洗涤标识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洗涤质量标准的除外。
10.3 洗染服务应按“GBZ/T199-2007的规定,保证衣物洗涤的卫生质量。
11 赔偿原则
11.1 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SB/T 10625-2011的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11.2 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11.3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